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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 清史稿地理志分防佐杂项校正(第1页)

附录《清史稿·地理志》分防佐杂项校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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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地理志》是新修《清史》典志项目之一。

要编纂一部充分吸收现有研究成果、代表新世纪研究水平的《清史·地理志》,必须对清代有关地理沿革的文献进行系统的梳理。

《清史稿·地理志》虽成于众手,成书仓促,质量难尽人意[1],但毕竟对有清一代地理资料作了整理、排比,采辑宏富,兼征集地方咨送材料,至今仍是研治清史必备的参考书之一,故对其进行注释、疏通、校正仍具有学术意义。

台北“国史馆”

集众人之力所编《清史稿校注》一书,对“关于清史稿之取材、撰写、印校等方面,有待检校、查考、补注、订正之处”

进行校注,仅“地理志”

部分就出注3124处[2],嘉惠学林不浅。

《清史稿订误》及其他一系列考史札记,或针对整部“地理志”

[3],或集中于某一省区[4],或聚焦某一具体专题[5],甚至只是一处地名[6],对所涉政区沿革、地名用字、等第缺分、经纬度值作出大量精详的考订,使其得到相当程度的修订和完善,但其中仍存在较多疏误亟待校正,尤其是关于分防佐贰、首领、杂职官的记述,因官职卑微,少人关注,前人考订多未寓目。

笔者拟对其中的分防佐贰、巡检司项作专题校正,其中巡检司基本是分防在县城之外的,所涉及的佐贰、首领官分别指府佐贰——同知、通判,首领官——经历、照磨;州佐贰——州判、州同,首领官——吏目;县(含直隶州亲辖地、散州、散厅)佐贰——县丞、主簿等[7]。

这些佐贰、首领官,或与正印官(知州、知县)同城,或分防于治所之外;其中分防地方者依惯例是《清史稿·地理志》需记述的内容,也是本文所要校正的对象。

共校得141条,今依照致误原因初步将其归纳为七大类,每类之下又分若干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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